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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
随着7月1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现在已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伤害事故,是否确实为工伤,还需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今年1-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在今年年底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都将被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