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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案引出新民诉法首例诉前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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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案引出新民诉法首例诉前禁令

    收信人不得侵害发信人著作权 
  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一起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而起的纠纷,引发人民法院作出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

    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临时禁令,将给著作权和隐私权问题带来深远影响,也会对书信拍卖行为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制止拍卖无效申请禁令

  钱钟书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季康(笔名杨绛)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突然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涉及钱钟书的一些私人信件。

  这些信件是钱钟书、其妻杨季康、钱瑗与李国强的私人书信,达百余封,由李国强收存。

  这一消息立刻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中贸圣佳的网站上也刊登多篇报道文章,其中介绍了涉案公开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的细节内容,并有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相关书信手稿全文。

  杨季康认为,钱瑗、钱钟书病故后,自己享有这些书信的相关著作权利。中贸圣佳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贸圣佳也承认,事先未对拍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审查,也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杨季康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发信人享有书信著作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其内容或表现形式通常不是或不完全是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引用、抄录,即不是单纯摹仿、抄袭、篡改他人的作品。因此,书信通常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钱钟书去世后,杨季康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钱瑗去世后,杨季康、其配偶杨伟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由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该案中不主张权利,所以杨季康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认为,杨季康作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涉案书信作品的发表权,即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非法发表涉案书信手稿,将导致对杨季康的发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和保护其他权利的基础,一旦作品被非法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复制、发行等行为难以控制。在杨季康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通过报刊、光盘、宣传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对杨季康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充分考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北京二中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司法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法官点评

  禁令引导保护著作权隐私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静: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即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