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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王某携未婚妻梅某在酒店用餐,邻桌的马某某、林某见梅某面容清秀,遂生邪念,马某某向林某一挥手,二人上前将王某推开,一左一右强行与梅某碰杯、灌酒,并提出交朋友的要求。王某跑到酒店前台拨打“110”报警,马、林二人见状,上前将王某打倒在地,王某摔倒时右手无意中触到掉在地上的半只啤酒瓶,顺手摔出,正好砸在马某某的左眼上,致眼球脱落,王某逃出酒店,林某追到门外继续殴打王某,直到警察赶到。检察院在起诉中称:“王某在与马某某,林某殴打时,用半只啤酒瓶砸伤马某某左眼,造成眼球脱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1.王某遭马某某、林某殴打事件,是因马某某挥手让林某一同上前,推开王某,强行与王某未婚妻碰杯、灌酒,并提出交朋友的要求,在公开场合调戏王某未婚妻,又采用暴力阻止王某报警引起,马某某、林某应负事件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应负主要责任;2.马某某、林某使用暴力,打倒王某,阻止王某报警,在遭毒打时王某无意中摸到半只啤酒瓶,并顺手摔掷出去,击中马某某左眼,致眼球脱落,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依法可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1.王某因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马某某重伤,免除刑事处分,赔偿马某某医疗费1750元,误工费340元;2.马某某、林某赔偿酒店直接损失费1500元;3.建议单位给予马某某、林某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

  依据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防卫行为;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依据刑法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认定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分,赔偿马某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可依的,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