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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特点是: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方便群众。这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极为重要的非工程性措施,对推进海南省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涉水事务统一管理
  
  传统的水资源部门分割、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难以协调,水源工程和供水、节水设施建设难以同步,水源配置和供水调度难以统一,污水处理与中水回用难以一致,降低了行政效率和水的利用率。新《条例》****特点是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洪、排涝、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涉水事务管理工作。
  
  2、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由水务部门审批
  
  地热水、矿泉水均有双重属性。传统管理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为体现权责一致原则,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统一归口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许可证、征收有关规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采矿行政许可,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条例》专门对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用水,尤其是在取水许可、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资源费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紧缺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用户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订后的《条例》同时提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
  
  为促进城镇节约用水,条例提出了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4、擅自取用地下水最低罚2万
  
  《条例》规定,禁止在海口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打新井;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鼓励投资者开发利用水资源
  
  《条例》提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条例》指出,允许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如第十一条规定,对“投资蓄水、引水工程的,实行特殊的水价、电价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标准,自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第十二条规定,“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等。
  
  6、不得用地下水清洗道路及洗车
  
  为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条例》对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用水做了相关限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并逐步封闭原地下水井。城市自来水厂应当主要使用地表水,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