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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1月1日实施
9月24日上午,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省的地理测绘和地图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条例规定,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使用地理地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条例还规定,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制、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