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12/24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团队介绍
2020/5/15
@债权人 关于疫情期间破...
2020/2/9
高温天阳台玻璃自爆砸坏机动车  ...
用他人公章出具抵押承诺书引官司
本案谁是雇主
浙江首例网络删帖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钱钟书书信案引出新民诉法首例诉前禁令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由江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联合签署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与此前提交社会广泛讨论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不少新变动。
  
  1、空置物业收费采取折中法
  
  《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尚未入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或者打折,如果业主处于装潢施工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甚至会比平常还多,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入住而免交物业费显得不合理。另一方面,让没入住的业主同享受服务的业主一样交纳电梯费、照明费、车辆秩序管理费等,也有不合理之处。所以经研讨考虑之后,物价部门提出空置物业按规定标准的70%折中交费。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前提下,顾及业主利益。
  
  2、建设污染由开发商负责补偿
  
  《条例》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对先期入住给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在讨论《意见稿》时,不少业主就曾反映由于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住房,以至于楼盘施工影响业主生活质量,如渣土车让小区尘土飞扬、建筑垃圾阻碍小区交通等,业主按规定交了物业费却得不到高质量的物管环境,这对业主不公平。但是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为了保护业主利益也为了减少纠纷,物价局提出,减少前期业主的物业费,而让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补偿物业损失的办法。
  
  3、服务转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都碰到过物业公司将清扫、维修、绿化等业务转包给专业公司的事,该条例对转包质量和服务内容做了限定,一来是为了保护业主利益,二来也为防止不法分子趁着转包玩花样,从中谋利。另外,各小区里,业主经济状况并不平衡,如果在转包中提高服务档次,并提高收费标准,会对经济基础较差的住户造成压力,限定收费标准有利于照顾这类业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内容中除包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费、物业共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绿化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和合理利润也被包含在内,合理利润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而受业主关注的物业服务收费形式,既可采取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承担的“包干制”,也可采取业主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