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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转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规范和细化了保险中介公司收入确认的标准,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和方法,同时通过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的主营业务的范围,为公司划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增加了适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核算特点的相关会计科目,对于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保险中介公司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和代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业务,增设专门的明细科目进行反映,解决了将这些代垫、暂收款项纳入中介公司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也使得监管机关能够对中介公司占用保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此外,为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规定了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该负责人强调,为保持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调一致,《办法》只对采取公司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规定。对于采取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核算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涉及所有者出资和与所有者往来等业务的核算则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运作都具有自己的特点,目前已有的会计制度或其他行业的核算办法都不能完全满足监管部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经营者的需求,保险中介机构的核算方法多种多样,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还给保险中介机构带来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和保监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