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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 》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江西省政府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要求各地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否则将会受到责任追究。
  
  审计和监察部门介入城市“低保”工作,是江西省规范城市“低保”的重要措施。
  
  《暂行规定》要求,审计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和对低保工作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省政府每季度必须通报各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金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市、县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限期解决措施;各级政府还要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金的,该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与此同时,对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