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
|
| |
 |
|
|
| |
| 河北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
|
|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在2004年11月30日24时前投案自首的给予宽大处理。 通告规定,凡是作案后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的,自首后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的,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主动返回原监管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通告还规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将给予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