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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遇到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着手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办法》进行修改。这次对有关条例的修改就是让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这项制度更加完善。 即将出台的《办法(修改稿)》共12条,对代表个人视察的内容、范围、程序、权限以及被视察单位应如何配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办法(修改稿)》所作的规定看,个人持证视察的内容相当广,几乎与“组织视察”相同。对于一些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办法(修改稿)》规定:被视察单位对代表视察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代表当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答复。代表在视察时如果遇到妨碍、阻碍,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罚,如果以威胁、暴力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将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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