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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出台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日前提请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中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作出了规定:新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医院不低于4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高等院校不低于40%;宾馆、饭店和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市区干道不低于25%;
  
  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是《条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以后长春市民有折枝摘花、剥树皮、在树上拴牲畜、晾晒衣物等行为,将被处以50—2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