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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该规定将在一个月后施行。 《规定》共31条,对外商在华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资格、提交材料、审批手续、经营业务等方面的事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按照办法规定,外商可独资或合资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但是,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办法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同时对不同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则给出了不同的门槛。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000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或受其所投资企业的委托进行采购、平衡外汇、技术与员工服务以及提供担保等服务,或者进行研发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服务外包业务等。其中,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 《规定》指出,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除可从事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业务外,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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