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 新华社记者 武勇 摄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据了解,银川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投资人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进行立案审查工作。此次受理柏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案标的14.53万元。 银川中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于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柏松华(女)委托丈夫禹涛代理本案,被告银广夏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和本公司监事梁胜权代理本案。 原告委托人禹涛在法庭表示,因为银广夏的虚假陈述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至于佣金和印花税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被告银广夏委托人表示,不否认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应该考虑系统风险因素的存在,相应扣减证券市场投资人的损失。 银川中院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尽快宣判。(武勇)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