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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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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紫荆小区住户王先生来信咨询:今年11月8日晚上,我家被盗手机、现 金等价值3000余元。9日上午我们即向110报案,东航派出所民警来现场察看,结论 是小偷从窗口爬窗进入室内的。我家的窗门未安装防盗窗,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发 给的住户手册中规定,除了底层和顶层住户允许安装防盗窗外,其它楼层一律不准 安装,于是我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对被盗的损失赔偿,可是遭到了拒绝,但其 表示今后住户的防盗窗可以装了。我认为自己按规定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 应负起责任来,何况,物业服务中有一条,如果物业管理中失职,应承担相应处罚 的法律责任。现在我们家人连睡觉都感到不安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物业管理公 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马(来)解答: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新 建住宅群的兴起,与房地产产业相配套的物业管理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为此,国 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可以从该《条例 》的规定中了解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任务和作用。《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分 别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 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 活动。”那么,作为房屋所有权的业主,怎样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如何与物业管 理企业打交道呢?该条例规定了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重大的活动要通过 业主大会决定。要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 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家里 发生的物资被窃,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唯一的依据是你应对照你们小区的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业主物资被 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该公司应当赔偿,否则将不予赔偿。至于你来信中提 到的法律责任,则是作为主管物业管理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人员的行为行使相应的处罚,如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等。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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