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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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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汪先生来电:我的父母去世时留下一些遗产,我们兄弟二人对遗产的继 承份额进行了协商,但没有写书面协议,只将达成的协议当着父母的两个好友的面 录了音。此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56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汪先生兄弟二人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中不应有未成 年人或精神病人等。(二)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虚假的或受胁迫达成的,完全是自 愿达成的。(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因汪先生兄弟二人用录音达成协议时,有两位父母生前的好友 在场,可以认定具备“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的条件,如果他们能证 明用录音达成协议时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那么两兄弟用录音 达成的民事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记者 方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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