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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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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龚女士来到江山市城南工商所合同办咨询:我在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售房 合同后,发现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请问我的售房合同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我该怎么办? 工商解释:如果开发商在签合同前没有告诉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写 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事实,事后你从其他途径发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已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 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已经在合同里约定,由于疏忽,你事后才 注意到,可能很难主张上述权利。 ( 胡卓军 徐增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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