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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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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农民徐林土来信咨询:我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受开放搞活的政策影响 ,我在农闲时经常被他人雇佣从事房屋装修活动,赚点出卖劳动力的钱。今年五月 份,我帮市区一户人家搞装修时,不慎从木梯上跌落,致左脚骨折。起初老板向医 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见我伤势较重,一时难以治愈,并且还要支付相当数量的 医疗费后,就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而医院这边又要我支付医疗费,如不支付就要 停止治疗。我好容易通过家人找到老板后,他说我是替房主搞装修的,应找房主。 我的妻子找到房主后,该房主又要我找老板,他们两人推来推去,致使我受伤后不 但得不到很好的治疗,而且还要垫付大笔的医疗费,我心里很苦闷。请问,我打工 所受的伤,究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很同情你的处境,从来信反映中可以看出,你是被从事装 修业务的某老板所雇佣的,因此,雇佣你的老板是雇主,你是雇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我的第三人造成雇员 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在雇 佣活动中受的伤,有关医疗费等,应由雇佣你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和车旅费等。至于房主是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则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10条,结合房主的情况来决定。《解释》第 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你在来信中未说清楚你的老板与房主之间的关系,以及你在装修过程中房 主是否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如果你的老板是承揽人,房主是定作 人,那么,你在劳动时受的伤,应由你的老板承担责任,房主不承担责任。同时, 你在劳动过程中,作为定作人的房主,并没有对你的装修活动乱指挥,或者是你在 受伤时,他根本不在施工现场,那么房主就不应承担责任,你对此应区别不同的情 况,确定责任,你作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你是受害人。当你的医疗 费等得不到落实时,你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可要求你的老板先行给付。在这里还 需说明的是,如果你的老板所在单位是装修公司的,那么你不能立即提起民事诉讼 ,而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工伤保障条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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