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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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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须江镇居民王梅仙来信咨询:我的儿子在柯城区工作多年,他想买一套 二手住房成家,与我们家人商量后,通过房屋中介所,与一位准备出卖住房的张姓 房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出让房屋的座落位置,房价等 条款,其中还有一条特别的约定是:张某的新房还在装修,等装修完后将出卖的房 屋交付给我儿子,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我儿子还依约向张某支付了一 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已过去约4个月,我儿子了解到张某的新房已经装修完毕,要 求张某腾房并向其支付房款时,张某却以房子装修工程还未完工,合同未生效为由 拒绝履行合同,致使我儿成家的计划一再受阻。据了解,张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真正 原因是房价上涨想加价出售,当然,我们也不会贸然迁就加价,请问,对此我们该 怎么办?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彼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你儿子与张某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 是一份“附期限”的合同,即该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属至时生效。……”张某的新房已经装修完工,他以 装修还未结束为理由只是一种阻挠合同生效的托辞,当然,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 》等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还必需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合同才生效。根据你儿子 与张某履行这一份合同的情况来看,你儿子是积极履约的守约方,张某却是消极履 约的阻挠方。张某不要以为反正合同未生效,可以擅自翻悔合同的签订。《合同法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你儿 子可以凭合同和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张某自觉履行合同,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合 同义务后,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张某坚持不再出卖该住房,也 应承担《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履约过失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张某只愿退还 定金或采取置之不理态度的,你儿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 请求,用法律强制力来制裁违约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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