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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顾村民利益出租池塘该怎么办?
  龙游县石佛乡的一批户主来信咨询:我们组有三十来户,包产到户时,村里分
配给我们组有大小二个水塘,大的约800平方米分配给二十余户,小的约300平方米
分配给我们十一户。这个小塘的作用很大,方便了我们村民的生活用水,又可预防
水灾的发生。今年村委会未经我们村民同意,将小水塘以35000元钱出租给本村某
村民用以筑路及其他用途,使用期为70年。我们向村委会反映不能出租的事实和理
由,但遭到拒绝。而且村委会得到了租金后,我们村民却分毫享受不到。请问,村
委会不顾村民利益将池塘出租,我们制止不了该怎么办?

  本报法律顾问介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上述法
规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为村民服务的、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又
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精神,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大事,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你们来信提到的小水塘,关系到十一户村民的生活用水和预
防水灾之用,租用后如果没有其它水源,这也应该认定为涉及该村村民利益的大事
。你们的村民委员会应该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将租用这口小水塘的事提交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
开制度,便于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现在纠纷已经发生,你们有权向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反映,求得纠纷的妥善解决。在解答你们咨询的同时,有必要认真对
待广大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怎样依法办事、减少矛盾等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键是
双方都应依法办事,尤其是双方应当遵守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