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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小南海镇郑家村村民吴春根、阮银良来信咨询:2001年2月份起至12月 份期间,我们在本村村民徐树林承包的龙游阳光小区工地给其浇筑混凝土,做工的 除了我们两人外,还有其他一些村民。当时老板徐树林答应每天工资30元,我们先 后做了半个月,累计欠我们俩工资一千多元。徐树林向其他做工的村民支付了所有 的工资,而欠着我俩的工资。向他催讨时,他总以上头的老板欠他工程款为由拒绝 支付我们工资。而且还对把欠阮银良的工资700元变成300元。因此我们找过龙游县 劳动局,他们表示在没有老板写下欠条的情况下,很难解决,即使告到法院也告不 了他。可是,我们要徐树林补写欠条,又遭拒绝。请问,劳动局的说法合理吗?徐 树林应否向我们支付拖欠的工资? 本报法律顾问:你们两人在徐树林承包的龙游阳光小区工地替他打工,那么, 你们与徐树林之间就建立了雇用的劳动关系,徐树林是雇主,你们两人是雇工。既 然是雇用劳动关系,你们付出了劳动,作为雇主应当向你们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 这本是法律规定,又是常识,现在你们的提问是徐树林不向你们支付工资,经多次 催讨后仍然拒付,那么,你们在寻找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必然会涉及到拖欠你们 工资的证据问题。如果你们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劳动部门的说法不存在不合理的 问题。你们在来信中未讲清楚,老板徐树林对你们的工资自始至终未支付过呢,还 是支付了一部分外,还拖欠了一千多元。其实,作为活生生的劳动关系,不可能连 一点证据都不存在。譬如,徐树林在发放工资时,一般他都会造好工资册,当工人 领取工资时在工资单上签字,证明老板已发放了工资,工人已经领取了工资;或最 简单的做法,即使没有工资册,当工人领到工资时,老板都会向工人索要领取工资 的收条,以证明某个工人已经领取了工资。其次,纠纷发生后的交涉过程中,总有 一些知情人,能够证明徐树林欠着你们的工资,来信中提到徐树林曾经承认欠阮银 良300元而否认700元。你们曾经向县劳动部门反应过,那么在调查过程中徐树林是 如何解决的。总之,你们催讨拖欠的工资,关健是要从搜集有关证据。只要有足够 的证据,通过双方协商,或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直接以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才能实 现你们债权;否则,将无法实现。通过这件事,你们应从中汲取教训,打了工,如 果发生拖欠工资,应由雇主出具欠条给你们。在来不及时发放工资,又不出具欠条 的情况下,继续打工就应该停止,避免累欠。其次的教训是,既然已经发生纠纷, 搜集证据和投诉应及时,避免证据随着时间消失而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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