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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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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某镇村民徐树森来信咨询:张某是我的好友,他因急需周转资金于 2003年12月份向某信用社借款1万元,信用社要他找保证人担保,于是张某就找到 了我,要我为他担保。我出于情面,就在借款合同上的保证栏目上签了字,过后我 也将此事忘了。今年元旦刚过,信用社的信贷员找到我,并拿出借款合同让我看, 我见还贷到期日是2004年12月20日。该信贷员称,借款人张某不还贷,经多次催促 无效,如今他家人称张已外出打工,于是要我为其还贷。否则他们要将我告上法庭 。我辩称,钱是张某借用的,你们应要他还贷,如有不足部分再来找我也不迟。此 后,信用社多次打电话来要我及早归还。请问,钱是张某借的,我只是为其担保。 信用社不找借款人而盯牢我保证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分析,该信用社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并无不妥之处。你为张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却以民间习惯的思维方式代替了法 律规定。你总以为出借人应先找借款人,在其还贷不足时,才能找担保人归还。其 实这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担保法》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任担保两种。你当初在借款合同的保证栏上签上了姓名,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那 么,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正因为你替张某 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该信用社在找不到借款人张某的情况下,专门盯牢你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为了使明白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分,现将《 担保法》第17条的一般保证责任条款和第18条连带保证责任条款摘录如下:该法第 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立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 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责任。”该信用社适用《担保法》第18条规定,其依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里 有必要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一定要弄清楚你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保证栏上注明,避免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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