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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的土地使用期,为何与证书上的不一致?


  江山市解放路106号王丽萍来信咨询:我父亲于2002年1月份从江山市某房屋开
发公司购得一套性质为商业综合楼的住房一套,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可
是在2004年交房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期为40年,即
2044年时为土地使用终止日期,整整少了十年使用期。我问隔壁的邻居,他们的情
况与我们也是一样的。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马来)解答:你父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
买卖合同,从来信的情况分析,是一份当时尚未竣工的房屋向你父销售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你来信说,你父亲与该房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而在到
土地管理部门办证时发下来的使用期限变为40年。对这个问题,首先你应了解不同
性质的用途有关土地使用期的规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
办法》第1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
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你来信说你父亲向
该房开公司购买来的是商业综合楼的住房,是否属于上述法条第(四)项商业用地。
如此,土管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应该是为40年。如果你父亲与该房开公司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的,那么,是该房开公司违约,因为他
们并未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土地使用年限的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来信未说
明,你父亲与该房开公司有否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已签订了,可
按约定由该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约定,则可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
定,由该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既可以相互协商解决,或用金钱弥补你父亲
因减少土地使用期带来的损失。如协商不成,你父有权将该房开公司告上法院,请
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违约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