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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的存单为何没能兑现


  新华社上海2月27日电(杨金志、梁宗)上海的一位徐先生称他购买的“不
记名、不挂失”的邮政储蓄存单遭窃。徐先生在报案后拿着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去
邮政储汇局兑现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不过,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都没有支
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徐先生缺乏主张储蓄权利的证据。
  1997年12月,家住上海浦东的徐先生向公安局报案,称他在上海市邮政
储汇局购买的“1997年月月红有奖储蓄”10张存单被盗窃, 每张存单面额
为1000元,共计1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998年9月向上海市各
区县邮政局发出“协查”通知,要求对报窃的存单号码注意查控。之后,徐凭着“
协查”通知,与邮政储汇局交涉,要求兑取1万元存款。邮政储汇局以有奖储蓄存
单“不记名、不挂失”,没有存款凭证无法兑现为由予以拒绝。徐先生在多次交涉
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将邮政储汇局告到法院。
  徐先生认为,他虽然失窃了存单,但是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他和邮
政储汇局之间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虽然邮政储汇局事先已告知该存单不记名、不
挂失,但在事发后,已通过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事实上邮政储汇局已经承担挂
失止付的义务。现在面临的是公安机关未破案,窃贼又不敢前来兑取,而自己因手
中没有存单无法兑现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不记名、不挂失才导致失窃存单无法查询
,这一后果理应由邮政储汇局来承担,邮政储汇局也没有理由凭借不记名、不挂失
而从中获利。邮政储汇局拒绝兑付存单上的存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邮政储汇局则辩解,“不记名、不挂失”是1997年“月月红”有奖邮政储
蓄合同形成的条件,而且,在该有奖储蓄的对外广告和存单上都加以注明。因此,
无论谁购买了该有奖储蓄,就已经接受了“不记名、不挂失”这一条件,没有存单
就无法证明自己是存单的所有人。
  由于徐先生对购买的10张存单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仅
是以徐的报案线索为依据,尚未破案,事实不能认定。所以,徐先生与储汇局之间
不存在存储关系。由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徐的诉请,徐遂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经法
院查明,邮政储汇局举办的有奖储蓄简章中曾明确“不记名、不挂失”。邮政储汇
局对外将该储蓄开取的奖项连同不记名、不挂失作为合同形成的条件予以公示。在
储蓄存单的背面也注明“不记名、不挂失”字样。法院认为,储蓄合同是存储双方
就储蓄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在协议形成后,双方对既定的条件应具有履
行的义务。在“月月红”有奖储蓄办理中,邮政储汇局将开取的奖项连同不记名、
不挂失等作为合同形成的条件,凡购买此有奖储蓄的公民都应知并接受这一合同条
件的制约。因此,凡储户在主张自己的储蓄权利时,都必须以储蓄存单作为权利凭
证。徐在提供不出储蓄存单的情况下,要求邮政储汇局给付存款和利息,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徐因存单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为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并没有
客观的物证加以证实。因此,对徐先生的上诉,上海市二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