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杨某、张某、李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2004年5月中旬,该市镇康县农民杨某在缅甸老街将4块毒品海洛因藏匿在身上后,从边境小道偷越入境,邀约耿马县个体商人张某到耿马县河外乡老鹰山附近接毒品。张某按时赴约,将接到的毒品带到永德县勐旨糖厂附近的公路边隐蔽处藏好,然后返回耿马找到县科技局职工李某,商量用李的吉普车运送毒品上昆明。见有利可图,利令智昏的李某一口答应。5月19日,二人便开着吉普车到永德县,由张某独自开车前往藏匿毒品处,将毒品取出并藏于备胎内返回。当日21时30分,李某、张某架车途经云县幸福乡时,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侦查员抓获,侦查员当场从二人驾驶的吉普车备胎内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400克。后经延伸侦办,侦查员于5月22日在昆明市将前来接毒品的主犯杨某抓获。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无视国法,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杨某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李某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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