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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洋大厦所售房产缩水被判双倍还款
  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因房屋实际销售面积缩水而成为被告。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远洋大厦双倍返还长城公司购房款118.31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该案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日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长城公司购买远洋大厦G层01号建筑面积105.62平方米的写字楼,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800美元,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6.84平方米,上述均为暂测面积,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总价款为29.5736美元。1999年2月13日,长城公司向远洋大厦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454608.80元。远洋大厦于2002年9月12日取得销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003年4月22日,远洋大厦向长城公司发函称,根据房管部门的勘测报告,长城公司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为77.5平方米,减少面积为28.12平方米,减少比例为26.6%,超过合同约定的正负5%,长城公司可以解除契约,也可以继续履约。长城公司对此未表态。此后,双方就此问题协商解决方案时,曾经提出过房屋按揭的方案,但未得到实际履行。在法庭审理时,长城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销售商品房的面积误差为正负3%以内,超过3%的房价款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长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远洋大厦以双方约定的正负5%为标准双倍返还应退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减少了28.12平方米是事实,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远洋大厦双倍返还长城公司购房款118.3122万元并按购房款总额根据人民银行逾期支付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远洋大厦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远洋大厦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在2003年4月作出的,不适用本案,没有溯及力。迟延办理房产证是由政府部门造成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已经通知了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不表态应视为对其提出退房款7.8736万美元的默认。远洋大厦也没有给长城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然是在2003年4月作出的,但该解释明确规定解释颁布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适用,故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适用该解释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远洋大厦的单方要约,长城公司未承诺,要约自然失效,不能视为是默认。长城公司作为购房人与远洋大厦善意地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远洋大厦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却缩水太大,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