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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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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第11生产队陈银富、徐桂花等25位群众来信咨询:我们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第11生产队在上夹山塘和下夹山塘之间有4块土地,面积2亩。 1983年10月份,在落实责任制时,由队里的陈炳林、陈土福承包经营。1995年,乡办开办经销公司,设在柴家,公司叶松良、胡冬梅(柴家人),要使用上述4块土地,条件是每年每亩给稻谷400公斤,生产队收入的稻谷分摊给各农户作为缴纳农业税之用。今年国家已取消农业税,柴家人叶松良等人不需要向生产队支付稻谷了,因此姜家山村的第11生产队准备收回上述4块土地,但现在的问题是,叶松良等人却将土地出售给叶水浪等人建造房子,并已开工。我11队队长陈银富前去阻止交涉时,建房人不理睬,村、乡干部也不出面干涉,因此我11队群众与柴家叶水浪等人的矛盾日趋激化。请问,我们是否有权收回这块土地?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马来)解答:你们来信咨询的是,有关在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如何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限,将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 “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照本办法第21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使用土地期限已满的,应当将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使用土地期限已满后需要续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要依法与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即可。你们第11生产队得到的每年每亩400公斤稻谷,就是有偿使用,缴或不缴农业税,与使用土地无关,如果使用土地的合同已到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集体经济有权收回土地,在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也要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办法,来信提出的有人将上述土地卖给叶某等人建筑房子的行为,是《办法》第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因为来信提到的土地是你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你们村民出面交涉。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的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当村委会与土地使用者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应找上述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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