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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落入借款人设置的担保陷阱 应采取何种措施解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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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村民陆某来信咨询:姜某是我的好友,去年10月份,他为朱某前来说情,要我为朱某向周某借人民币二万元担保,而姜某、朱某、周某都是我熟人,所以我未多加思考,就在朱某出具给周某的借条上写上了担保人我的姓名。去年年底我听到朱某准备与其妻子离婚,家中最值钱的东西是住房,协议归其妻子所有。其实,知道内情的人都知道,朱某的夫妻是假离婚,真逃债,有些好心人都劝我,要我立即告朱某,防止朱某在假离婚时将所有值钱的家产归其妻子所有。 请问,这个方法是否能为我的担保解套?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马来)解答: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担保问题以及你提出解除担保风险所采取的方法等,说明你对这方面问题缺乏应有的法律认识。《担保法》上所说的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你为借款人朱某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朱某不履行债务时,你已经与周某有了约定,由你来代朱某归还他欠周某的债务。我们平日所说担保人的风险,就是替债务人代还债务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始于签字之时,结束于归还债务之后。换句话说,保证人的风险存在于债务人归还债务之前的整个过程,你目前唯一可采取的合法手续,仅限于你催促朱某尽快向周某还款,只有朱某向周某还清了借款,你的担保责任才能真正的解除。你目前无权起诉朱某,因为你仍是朱某的保证人,而非债权人。只有你代为朱某向周某了还款义务后,你才能成为朱某的债权人,你才有权起诉朱某,要朱某归还你代向周某归还债务的钱。你用不着担心朱某与其妻假离婚设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的圈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朱某如果为了逃避而采用假离婚,对你并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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