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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透露:将出台《冻结财产规定》实施细则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王飞鸿处证实,最高法已经开始起草《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细则。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去年12月上书最高法,对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

随后,京、沪两地银行同业于年前也向最高法集体呼吁,请求出台更明确可行的实施细则。

《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上述条款公布后,立即在全国银行业界中引发波澜。因为在现实中,对个人房贷不良贷款,各银行一直以拍卖抵押房产来减少损失。如果抵押房产无法变卖,对住房按揭业务而言,银行的风险就太大了,其实现债权的惟一可靠保障———抵押权就可能形同虚设。

王飞鸿是《规定》的起草人之一。他向记者介绍,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刚刚启动。他透露说,最高法确实接到过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组织反映的问题。他说,现在该实施细则正在最高法内部起草中,内部起草完成后,还要提交包括银监会、基层法院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最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向社会公布实施。这一实施细则最快何时能够公布,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表。

记者注意到,此前王飞鸿法官就《规定》起草过程接受采访时介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的、大量使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用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等条文,都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是,执行实践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法律条文的原则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对这些问题没有规定,导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存在盲目性,有些情况下甚至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该《规定》。(记者 万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