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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邮 编:324000 电话(传真):0570-3025667 电子信箱:nk-la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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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城区居民刘某来信咨询:我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限于经济有限,因此与某房开公司商量购买住宅时,约定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左右,误差率为3%,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到了今年3月初,该房屋开发公司书面通知我,交付的住宅建筑为96.5平方米,要我按照交付的实际建筑面积补足房款,并要求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开公司将收回预售合同。我认为我要买的住房面积,曾与房开公司商量好的,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3%。如果住房面积过大,我家就没有经济能力来负担了。现在房屋已经建好并将交付,我真的觉得左右为难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类似你提出的咨询比较普遍,为此也经常发生在购房户与房开公司之间交付房屋面积上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房人;房面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房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你有两种选择:第一种,你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房开公司应当返还你已经向他们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第二种,你如果要房,面积也只能接受房开公司的96.5平方米的房子了。可是,在支付房价款时,按照上述规定,你应支付85平方米加上误差比3%的建筑面积2.55平方米,即87.55平方米的房价款给房开公司就可以了,超出的8.95平方米的房价款由出卖该套房屋的房开公司承担,但所有权都应归你。简而言之,因为房开公司的原因,你只要向其支付87.55平方米的房价款,即拥有96.5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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