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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停在小区道上的是是非非
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围绕停在北京某小区道上的宝马车的是是非非,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案件的原告(反诉被告)为紫玉山庄的物业管理单位———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刘先生是紫玉山庄的业主。

事情是这样的,2004年10月,被告刘先生前往原告北京集祥物业公司办事时,将其驾驶的宝马轿车横放在原告公司门口的小区道路上。 20分钟后,原告公司以该车辆堵塞道路通行为由,在未告知车主的情况下,派人将宝马搬至路边停放。搬车过程中一名员工将腰扭伤,该公司为此支付医药费等共计1000元。该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承担搬车费用1000元、员工医药费1000元,并要求他向该公司及小区全体业主书面道歉。刘先生随即提出反诉,称物业公司在未告知车主的情况下擅自移车,致使其宝马车自动锁死无法正常开动,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损坏修理费、检测费2450 元。

法院认为,刘先生在小区道路横放车辆的行为堵塞了小区道路的通行,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将车辆搬抬至路边的行为无可厚非。对于物业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拖车费用及雇员医药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刘先生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刘先生反诉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用的请求,因该事件的发生系刘先生乱停车堵塞道路所致,物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予支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