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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
  柯城区农民张某来信咨询:1989年,我们村的村民委员会为了完善林业生产责
任制,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当时因有三户人家的户口已迁出本村,山地已由村委会
收回,其中张贞浩一家因家庭情况变故,于1986年已将户口迁入到九华乡下郑村,
并在下郑村分到了土地。1989年,村委会下了一个收回该三户人家土地的决议并向
全村公布,在此基础上我通过竞标,取得了原张贞浩退出的31.9亩山地的承包权,
并与村委会在1989年8月25日签订了一份《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
期为30年,从1989年至2019年止。我承包后通过辛勤的耕作,至今已竹林茂盛。可
是在2004年11月份换发新的《林业证》时,却发给早已没有承包权的张贞浩手上。
而张贞浩却凭此证要来接管我已辛苦劳作的那片山林。为此,我们之间发生了纠纷
。我及时向村委会、乡政府和林业部门反映过此事。他们也觉得证发错了,准备纠
错,为了避免矛盾升级,乡政府于今年3月11日对双方分别发给了“不准到有争议
的林地砍伐林木”的通知。请问,我与村委员签订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是否
有效?下一步该怎么解决?
  本报法律顾问、高级律师郑家(马来)解答:收到了你的来信及附上的《林业
生产承包合同书》和凉棚村民委员会1989年8月25日的《决议》。这充分说明了村
委会在收回三户人家山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你于1989年8月25日取得了原承包
户张贞浩的31.9亩的山地承包权,你与村委会签订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和你
已履行合同十六个年头的实际情况。实际承包人是你,而非张贞浩。根据《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林业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
室的《关于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通知》,《林业证》应当发给实际经营的农
民手中。乡政府通知你们争议双方不准到有争议的林地上砍伐林木,目的是避免矛
盾升级,其最终还是要澄清林地使用的归属权,作为你要求村、乡和林业主管部门
纠错的要求是正当的,同时要求村委会继续维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关系,是无可非
议的。相信,只要有关部门查清了这块山地的承包主体和实际承包履行人,你的问
题是一定会得到正确处理的。


摘自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