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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的前夫子女,有否赡养我的义务

  衢江区农民郑某来信咨询:我因家境贫困及其他等原因,在三十多岁时尚未娶
妻。经亲友介绍到邻镇因丧夫的一女子家做上门女婿。她的前夫留下两个儿子,当
时一个8岁,一个6岁。多年来,我们夫妻把他俩兄弟养大,并结婚成家,现都已分
居单过。我今年已六十多岁,因最近几年身体不好,基本上已没有劳动能力,妻子
也年老多病,生活比较拮据。两个儿子除了农业之外,还搞起了建筑业,收入颇丰
,但很少来探望我们。我同妻子商量,要两个儿子每个月向我们支付点生活费,可
是大儿子和小儿子的态度是,他们愿意将自己的母亲接到他们家去住,却没有赡养
我的义务。我们对此很为难,一是我们不愿分开生活,纵然是二婚,可也那么多年
了,谁也离不开谁了;二是妻子到儿子家去住,时间一长,难免会与儿媳发生纠纷
。请问,对此我们该怎么办?
  
  本报法律顾问介绍:你妻子前夫生下的两个儿子,你上她家时的身份,是两个
孩子的继父。因当时他们分别只有8岁和6岁,你担负起抚养他们成长的义务,实际
上已变为他们的养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养父因与养子女的关系,和生父母与生
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生子女。因此,你的
两个养子拒绝承担赡养你的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纠正。
其次,他们对其生母的赡养方式,也不符合《老年人抚养保障法》规定的精神。该
法第18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
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你的老伴因丧夫与你再婚,这是她的婚姻自由。既然是婚姻自由,她有权与你共同
生活在一起,不能因赡养而被迫与你分离。你的老伴有权拒绝她的两个儿子履行赡
养义务的条件。况且,赡养的方式是多样的,她的两个儿子可以用给付金钱的方式
,而不一定要接到其家中生活。对此,该法第15条作了明文规定。你两个养子的错
误行为,主要原因是他们不懂法。所以,你们可以通过亲友或村调解组织,晓之以
法,让他们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拒绝,你们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摘自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