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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侵犯著作权最高罚10万
(记者王佳琳)一部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在今年5月30日开始实施,法规对明知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明确的法律约束,若其一意孤行,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昨天上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法规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这部即将实施的行政法规对明知侵犯著作权仍进行链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了惩处的规定,但对于两种情况即不知实施了侵犯,或者事前不知,但被告知侵犯了著作权后马上采取移除措施的可以豁免。

  据介绍,本法有一个特别之处,规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中的“通知”与“反通知”。所谓“通知”,就是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而向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发出的“说明”,“反通知”是内容提供者对自己没有侵权的“申辩”。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侵权的相关内容,但若是移除后出现了“反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仍可以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介绍,目前我国有骨干网10家,接入服务商800余家,内容服务商近10000家,网民接近一亿人。
转载自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