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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工作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载时间:2006-11-1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11月10日上午在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法院审监法官刑事审判培训班开班仪式上强调,审判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苏泽林指出,审监工作不仅限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还包括申诉复查工作和做好案件审结后的相关工作,最终构建一个完整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系统工程。作为一名审监法官,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在工作中必须具备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地站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苏泽林强调,当前,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在不断增加,要认真研究如何使审判监督工作的体制更加科学,如何进一步理顺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渠道,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审监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而且要同时具备扎实的理论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事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官要结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发展的形势,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依法坚持公开听证和公开审判,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新办法,在刑事申诉的复查和再审过程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再审活动的同时,注意研究最大限度减少、化解不和谐因素的新思路,研究复查申诉和再审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机制和方法,主动地学习、研究当前的热点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