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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将从八方面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准入
新闻来源:法制网 转载时间:2006-11-13

法制网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郄建荣 煤矿矿区总体规划须依法环评,今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煤矿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说,将从八个方面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准入条件。

  这位负责人说,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煤炭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据他介绍,我国将从八个方面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这八个方面包括: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煤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四,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

  五,违法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必须关闭;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煤矿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矿井水复用率应达到70%以上,晋、陕、蒙、宁等严重干旱缺水地区应达到90%以上,煤矿、洗煤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

  七,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八,建设单位在报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规划编制机关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该局还将加强对煤矿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