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近日公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并将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对国内的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据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1日起,凡在国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法》明确,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等。 《办法》规定,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 一是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是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三是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