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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将名人代言新媒体广告纳入法律规范框架
法制网福州5月17日电  记者从今天在福州举行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的《广告法》修订草案,通过扩大调整范围、增强执法操作性等方面的突破,将使社会广为关注的名人代言、互联网、手机、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广告等相关问题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

  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指出,时下广告无所不在,广告传播速度加快,传播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国家对此还未有有效的管理,在全社会与行业建构广告传播社会责任体系,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任务。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论坛上谈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广告社会责任时表示,一方面要树立一批公益广告示范城市、企业,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监管广告活动,建立高效、畅通的广告监测信息化系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广告法》修改进程。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孙鸿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新世纪以来,新媒体新技术新营销的发展,使得构建广告传播的社会责任体系成为时代的命题。社会和广告业的发展与规范呼唤着广告法的修改,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发展给广告行为规范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国家工商总局在承担《广告法》修改前期工作中,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提交法制部门的修改草案中注重扩大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广告人”,这就将近年来社会上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内。针对目前广告已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手机、移动电视等新媒体扩展,草案将新型媒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框架之内。并强化了法律的操作性和惩处力度。例如过去在执法中常常因为“违法经营额”的难以确定,造成违法行为查处难等问题,草案增加了“暂停广告业务”等处罚手段。

  孙鸿志特别谈到,广告传播不仅仅只有经济属性,首先承载的是社会属性及其社会责任,广告的全面有效的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需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与媒体共治,相关法律积极引导和规范,行业团体自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共同作用的责任体系。

  本届论坛上与会两岸广告人共同倡议,广告经营要坚持公众为本,广告宣传要做到公益在先,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不片面追求感观刺激和轰动效应,广告创意要坚持公德为向导,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记者 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