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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也能打赢官司

大家都知道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是要有证据,而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这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事情,可是是否表示没有借条就打不赢官司呢?非也!2011年笔者就打赢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系一商贸公司,被告系公司的员工,20093月份被告向公司借款285万元,因为被告和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亲戚关系,当时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借款以公司财务开转账支票给被告,由被告去银行领取,公司财务上记载为被告借款,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这笔借款。 

 2011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催讨这笔欠款。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银行进账单;2、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银行进账单不足以证明答辩人借款的事实。285万元系两笔款项构成一笔16万汇在被告账户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取现,另一笔125万元系公司另一股东使用,也是现汇入被告账户,然后股东直接取现。因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之义务。”为了查明案情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查明银行285万元转账支票由谁支取的事实以及取款凭证上签名事实和对签名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向法院提交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被告也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由股东出庭证明其中的125万元被告确实给其使用的事实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庭前因为被告向法庭承认了285万元是其本人去银行取款的事实。原告方撤回向法院申请调查和笔迹鉴定的申请。

庭审中双方就有没有借款合意,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被告对款项的处理能够认为借款不成立等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借款和原告款项交付被告事实成立,被告之后对款项的处置属于被告个人的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归还原告借款之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85000元”。被告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告仅有款项交付凭据,没有借贷合意证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还提出公司财务上的银行进账单上的借款是后来添加的,认为原告伪造证据,要求二审法院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原告方认为:285万元原告已经交付被告事实,被告已经认可。被告认为是为他人而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随时追究。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告未借款以及交付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款项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老百姓在民间借贷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不可能在借钱的时候就设定好打官司的证据,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存在缺少或瑕疵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律师只要牢牢抓住有利的证据,把有效的证据用到穷尽,吃透案情,运用有利的法律武器,照样能把案件打赢!(此文转自本所律师郁俭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