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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之光》引复制之争 虚假宣传者判赔两万
  国画《共和之光》被复制收藏于台北国父纪念馆。围绕该画是谁仿真复制的,两家公司为此打起了官司。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侵权公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复制者2万元。

  江苏省国画院画家贺成与其子贺兰山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这一历史事件为题材,共同创作完成《共和之光》大型人物国画。2009年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为赴台举办两岸文化交流,遂与画家共同将该画作授权篆海艺德工作室仿真复制,5月将复制品赠送给台北国父纪念馆,作为两岸文化交流的纪念品。2012年,某报刊发《她的复制画被台北故宫收藏》报道称:女大学生刘某,与3位同学创办南京原色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原材质艺术品还原”技术……2010年,画家贺成将其反映国共合作的国画《共和之光》交给刘某。这幅画长宽是8米×10米的巨幅,将它还原难度很大,但刘某做到了,《共和之光》的复制品被台北故宫博物馆收藏。

  看到这一报道,画家贺成发表声明指出其中不实之处。两天后,南京原色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也刊登声明,除向贺成道歉,还解释称:“南京篆海艺德文化艺术工作室成立,发起人包括王老师。贺成老师委托篆海艺德复制《共和之光》,王老师技术班底和几位摄影系学生全力以赴,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刘某便是参与这次复制作业的学生之一。之后刘某与这几位同学以及王老师技术班底一起创建了原色公司,专业从事文化艺术传承保护事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原色公司与原告篆海艺德工作室均从事艺术品的复制制作,属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原色公司使用模糊、不确定性的描述对自身进行商业性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此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与之同业竞争的原告方竞争利益的损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新现场接采了记者的采访。徐新说,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是否做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关键看经营者的相关言论是否对相关公众产生了误导。

  徐新指出,原色公司在声明中称《共和之光》的复制是由王老师技术班底和几位摄影系学生完成,“刘某便是参与这次复制作业的学生之一”,而原色公司则是由“刘某与这几位同学以及王老师技术班底一起创建”,即表达了原色公司是由复制《共和之光》的技术班底创建之意。原色公司在声明中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时,不仅使用了“王老师技术班底”这一模糊、不确定概念来描述自身的组成,而且无法说明“王老师技术班底”以及王老师是否参与了原色公司的创建。其用无法说明的概念和非确定性事实宣传自身,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原色公司是由复制《共和之光》的技术班底创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