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解剖:引发法律漏洞 山西省太原市北大街供热站的技术人员,一连三个冬天都在纳闷:锅炉昼夜不停地加油烧,可供暖区内13栋宿舍楼的居民为啥总反映温度达不到采暖标准?供热站终于查清了缘由。原来,是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偷接了供热站的供热管道,为其4栋宿舍楼窃热。了解情况后,供热站立即报案。在接受公安机关传讯时,市政公司有关人员承认了他们擅自接通供热站上下主管道窃热的事实。然而,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却认为,市政公司的做法虽属盗窃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条款,所以决定依法不予立案。 该案中,市政公司的民事侵权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这种窃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案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对的,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对其定罪处罚。虽然市政公司的窃热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单位,而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法人能够成为盗窃主体,所以不能对市政公司的窃热行为予以定罪。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对市政公司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按照刑法学关于单位刑事责任的理论,单位是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行为能力,单位犯罪就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其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自然人),可能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而就可能对这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媒体曾经报道过的成都某厂长为本厂利益组织窃电被逮捕的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本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组织、策划、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种不同意见,引发出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个疏漏:现行刑法典对单位盗窃行为的惩治确实存在“法律缺席”。据有关公安人员介绍,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以单位名义进行窃电、窃热、窃水等盗窃行为的案例经常发生,但我国刑法典分则涉及单位犯罪的108个条文中,都没有单位盗窃的规定,从而令公安机关“爱莫能助”。此案引出的问题表明:单位盗窃,成为我国刑法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法理分析:属于犯罪行为 犯罪学原理告诉我们,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而无论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说,犯罪最核心的本质特征还在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则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