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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引出的官司
在外打工的王东邀请平日里相处得比较要好的几个工友一起来到当地一家名叫“旭日艳”的酒楼吃饭。
  几个菜上来,王东便打开自带的家乡米酒和工友们推杯换盏起来。几个人酒兴正酣。这时,服务员走了过来,很有礼貌地说道:
“对不起,我们酒楼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如果自带酒水,我们将以每瓶50元收取开瓶费。你们今天自带了三瓶酒水,因此,要向你们收取150元的开瓶费。”王东和几个工友还从未听说过喝自己的酒,还得向酒楼付钱,顿时气不过,于是和服务员争吵了起来。好说歹说,最后酒楼还是收取了王东的150元开瓶费。好好的一顿晚餐就这样被搅了。回到公司后,王东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此事不能就这样算了,总得找一个地方去评评理。
  王东一纸诉状将“旭日艳”酒楼告上了法庭。王东诉称:酒楼收取原告150元的开瓶费无任何法律依据;酒楼事先未告知原告不能自带酒水,属于一种欺诈行为。酒楼除应如数返还收取的开瓶费外,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双倍返还。酒楼辩称: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饭店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惯例,事实上被告也一直是这样做的。请求法院驳回王东的无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本案中,王东有权决定不接受“旭日艳”酒楼的酒水服务,酒楼以“开瓶费”的形式限制了作为消费者的王东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对的。此外,中国饭店业协会公布的行为规范虽规定了“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但同时还规定了饭店应在显著位置作出上述标识,本案中酒楼未在明显位置作出禁带酒水的标识,从而引起本案纠纷,存在明显的过错,因而也是不对的。酒楼收取“开瓶费”,事先并未经物价部门核准同意,其擅自收取“开瓶费”,是一种乱收费行为。且未在显著位置作出禁带酒标识,虽有过错,但尚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因此,酒楼确应如数返还收取的开瓶费,但对王东要求双倍返还开瓶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东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最终讨回了公道,而酒楼在这次诉讼之后也很快地在店堂的显著位置作出了相应标识。这个简单的案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的服务行业应当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顾客是上帝”的观念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更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