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年龄有出入 骨龄鉴定辨真伪 ——被告人经查未满18岁被轻罚 安徽人刘某因多次在衢州盗窃电动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明,刘某是85年1月17日出生,应以成年人论罪,而刘某却辩称其为88年1月出生,应以未成年人论罪,最后经过骨龄鉴定证实其真实年龄为17岁7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据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于2004年2月至6月间结伙盗窃31次,价值人民币58572元。公诉时,检察机关称,被告人刘某的出生时间为1985年1月17日,应以成年人论罪。 被告人刘某则辩称原始户籍登记有误,他的出生时间为1988年1月,其小学学生学籍表上的出生时间可证明。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骨龄鉴定以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鉴定,2005年1月时,刘某的骨龄为17岁7个月。由于刘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一份供述、小学学生学籍表、骨龄鉴定意见书均证实其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且三份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因此法庭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7月12日,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